新北一名癡情的李姓男子2014年口頭和黃女訂立婚約,以同居共財為結婚目的,每月上繳薪水3萬元作為家用並幫未婚妻繳車貸,但2017年他發現黃女疑紅杏出牆,抱怨「妳外面根本找不到這麼笨的男人」,提告請求黃女返還他為婚約贈與的40萬元,或將他支付車貸的車輛過戶給他,但因李男無法證明雙方訂有婚約,新北地院判李男敗訴,黃女免賠。可上訴。
李男提告主張,他2014年11月口頭和黃女訂立婚約,2人同住在他承租的套房,他每月將全部薪水3萬元都交給黃女,作為2人結婚基金,支付黃女購買三陽小客車、黃女個人費用及2人生活開銷,但他在2017年11月發現黃女疑似外遇,2018年5月,2人解除婚約分手。
李男認為,他從2人訂立婚約到解除共3年6月,至少支付黃女126萬餘元,他請求黃女只要返還其中40萬元,或將黃女用他的錢繳車貸的車子過戶給他。
法院審理時,李男出示雙方LINE對話記錄,他說:「沒有想離開是因為我薪水全部都給你,妳外面根本找不到這麼笨的男人。把我當提款機」,黃女自承:「錢我拿去繳車車貸」、「我不是說,車繳完過你的名字嗎」等語,欲證明雙方曾約定將車子過戶到他名下。
但黃女不僅否認和李男曾口頭約定訂婚,也否認和李男同居共財,稱李男僅是偶而會到她的租屋處;而李男所指的三陽小客車,是她在認識李男前就於2014年6月開始以分期付款購買,車輛總價89萬餘元,她支付16萬餘元頭期款後,每月清償車貸1萬2千餘元,該車輛她已繳清車貸,並轉賣給別人。
新北地院認為,從雙方對話記錄雖可認定,2人交往3年多期間,李男薪資多數交給黃女支用2人日常開銷所需,但李男無法提出2人訂婚有關影像記錄,且李父到庭作證時,雖認定黃女是「未來的媳婦」,但未曾到黃女家提親,父子也未討論過準備聘禮,他也未曾參與兒子訂婚儀式,不清楚他們怎麼訂婚,法官據此難以認定雙方已訂婚,李男奉上的薪水是婚約贈與。
至於三陽小轎車部分,雙方LINE對話記錄未提及黃女是拿誰的錢去繳車貸,且雙方也未就該車輛訂有應該過戶的契約,在無證據可認定2人有婚約關係的情況下,李男無理由主張因婚約解除請求返還贈與物等,因此判決李男敗訴,黃女免賠。可上訴。
對於口頭婚約是否可受法律保障,律師謝智潔表示,「婚約」的定義是男女雙方簽訂結婚為目的的契約,而婚約是否成立的關鍵,在於當事人能否提出證明,如果只是2人私下講好,當發生爭議時難以在法院受到保障,因此即便是口頭約定婚約,也最好在親友見證下進行,這樣的場合不僅會有人證,也會有照片可當物證。
謝智潔也表示,請求返回婚約贈與物,必須該贈與是因訂婚而產生,例如,聘禮、黃金等,平日現金往來跟婚約的連結性太差。(梁雅雯/新北報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