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一名康姓男子與女友愛情長跑7年後,花百萬元在漢神巨蛋風光辦婚宴,事後女友卻拖1年遲遲不肯辦理結婚登記,康男起疑追查,才發現她在喜帖上印的是假名,還另結新歡並同居,憤而提告求償宴客費用與慰撫金共204萬元,高雄高分院認定女方故意違約,判她應賠償康男89萬元確定。
康男提告指出,他與陳姓女友交往多年,2017年間在漢神巨蛋宴請賓客結婚,他花費100多萬元買喜餅、拍婚紗及訂婚禮場地,兩家親友都來參加婚宴。沒想到,辦完婚宴1年多,陳女屢屢拖延不肯跟他去辦結婚登記,他一查才知道陳女在喜帖上印製的姓名與身分證上不同,連陳女父親在喜帖上的的名字也是假的。
康男還說,他與陳女因工作分隔兩地,他曾北上察看,發現她在辦婚宴之後,竟與王姓男子在新竹同居,顯見陳女根本沒有與他共組家庭之心,一切都是假象,害他在家族之間顏面無光,心理大受打擊,出現自殺傾向,至今仍須接受諮商療程等,要求陳女因故意違反結婚期約,賠償他相關損害共204萬餘元。
但陳女否認指出,她與康男並未約定具體登記結婚日期,並無結婚期約存在。而她在喜帖上印製的是自己的「小名」,之後也將改為此名,這是康男早就知道的事;另外,她身分證上的父親是養父,喜帖上印製的則是生父的姓名,並無刻意規避或欺騙康男。
陳女也說,她跟王男沒有男女關係,只是一同在新竹租屋,沒有同睡一房。她辯稱,自己既然跟康男拍婚紗辦婚宴,甚至還做了生兒育女的準備,就可證明她確有結婚真意,後來沒有登記是因為康男妹妹另涉犯侵占案件,把財產借名登記在她名下,為免引起懷疑才遲未辦理等,指責康男片面解除婚約才是違背誠信原則,不得請求賠償。
一審原判陳女賠償103萬元,雙方都上訴後,高雄高分院調查兩人對話記錄發現,宴客後康男一再詢問陳女登記日期,但陳女屢屢藉故拖延,最後甚至直接表明不願意,足見她根本沒有履行婚約的意思,原因就是她在新竹另與其他男友同居,因此認定陳女故意違反結婚期約,應賠償康男共89萬餘元確定。(王吟芳/高雄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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